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刑更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林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林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85号罪犯魏林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1)潍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林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魏林成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林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魏林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魏林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林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34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