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沈文军、郑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军,郑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38号申请执行人:沈文军,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郑志杰,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文军与被执行人郑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236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