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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郑冬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郑冬香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769号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飞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0120H。法定代表人:陈敏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泉、张志江,职员。被告:郑冬香,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冬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小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凯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