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执字第3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林,艾华昌,艾翠云,艾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执字第361-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艾华昌,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艾翠云,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艾秀云,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0)广商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艾秀云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905XXXX7513账户存款50000元(实际冻结2578.67元),冻结被执行人艾翠云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622XXXX919卡存款50000元(实际冻结172.3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艾翠云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622XXXX919卡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