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丽与被告金昌浦发商贸有限公司、李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丽,李国灿,金昌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332号原告:赵建丽,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5日,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彦铭,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灿,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7日。被告:金昌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国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赵建丽与被告金昌浦发商贸有限公司、李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6240元及自2017年5月16日至借款还请之日的利息(按月息13‰计算);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2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李国灿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浦发公司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签订有借款合同,名义上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实际上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嫌疑,相关单位和人员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赵建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