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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1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殿波与赵建华、战亚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殿波,赵建华,战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1267号之二申请人赵殿波,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战亚辉,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殿波与赵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建华有可供执行的家庭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建华的家庭共同财产其妻子战亚辉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9626139****账户内存款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