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信之、俞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信之,俞维国,严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667号申请人:江信之,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俞维国,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严红霞,女,1965年5月9日出生,52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信之与被执行人俞维国、严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俞维国、严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俞维国、严红霞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