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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善文与张素银、钟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文,张素银,钟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334号原告:陈善文,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银,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钟祥凤,女,汉族,1965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文诉被告张素银、钟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善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