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善文与张素银、钟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文,张素银,钟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334号原告:陈善文,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银,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钟祥凤,女,汉族,1965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文诉被告张素银、钟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善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