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程小梅与刘忠强、户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梅,刘忠强,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小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忠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2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户清,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7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程小梅与被执行人刘忠强、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该案于2017年8月1日执行立案。本案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程小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开山的实际居住地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程小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小梅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程小梅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