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亨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亨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011号之一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9号(原汉阳大道489)。法定代表人:王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进,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海亨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1025号1幢0676室。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亨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跃昌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榛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