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浓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浓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265号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1号楼(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1213648H。法定代表人:朱安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利,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浓书,女,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浓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