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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蕴涛。被执行人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爱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凯华,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凯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凯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凯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哲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