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肖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肖元花,郭成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赣0725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黄继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肖元花,女,1962年6月28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郭成珉,男,1964年1月5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元花、郭成珉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05560.3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赖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彭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