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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杨文彬、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彬,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彬,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旭,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68-70号。法定代表人:齐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文彬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文彬以与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文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5元,减半收取7717.5元,由上诉人杨文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达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岳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