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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巫山县双桥煤矿有限公司与巫山县大昌镇毛坪煤矿石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双桥煤矿有限公司,巫山县大昌镇毛坪煤矸石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726号原告:巫山县双桥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3103-7。法定代表人:陈朝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贵(系特别授权),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厂长助理,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慈(系一般授权),重庆市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山县大昌镇毛坪煤矸石砖厂,经营场所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毛坪村*组,注册号500237600217395。经营者:郭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双桥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大昌镇毛坪煤矸石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巫山县双桥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双桥煤矿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县双桥煤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县双桥煤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交纳931元,由原告巫山县双桥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方奎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