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小龙与赵洪川、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龙,赵洪川,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龙,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7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赵洪川,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日,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小龙与赵洪川、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洪川、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赵洪川名下有渝BXXP**东风牌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车辆属动产,未被本院实际控制;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已在本案执行立案前转让,其法定代表人赵洪川已涉嫌拒执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分管领导审批,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