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赣州市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江西锦都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江西锦都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42号申请人:赣州市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江西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西麻村,注册号:36070300000020。经营者:翁天赐,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赵怡容,江西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锦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6565868Q。法定代表人:胡高波,系公司执行董事。赣州市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江西锦都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认为,赣州市天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都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 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