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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温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48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温某。2013年1月因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因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温某来到被害人王某位于深圳市龙华区X市场B(西)座412房,用老虎钳将厨房防盗窗不锈钢管撬断3根,后爬入室内盗走黑色尼康D7100单反相机1部(经鉴定,价值6240元人民币)。得手后,温某逃离现场,并将盗窃的相机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民警接到报案后赶至案发现场,在现场提取了温某遗留在现场的DNA。经法医鉴定厨房窗户撬断钢管上擦拭子检出的STR分型与温某的血样检出的STR分型在15个STR基因座上相同。 2017年5月6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X大酒店527房将被告人温某抓获归案。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温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24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