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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78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国防诉肖应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防,肖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7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国防,男。被执行人:肖应平,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5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应平名下所有的某车辆。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车辆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肖应平名下所有的某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