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秦学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秦学灯,徐贵洲,杨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53号。主要负责人:刘章贵,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学灯,男,194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审被告:徐贵洲,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审被告:杨知,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学灯,原审被告徐贵洲、原审被告杨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与被上诉人秦学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君健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沛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