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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丙燕、张丽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燕,张丽燕,张丙坤,颜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张丙燕,女,汉族,山东省肥城市边家院镇北仇村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张丽燕,女,汉族,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章丘市高官寨镇朱家村人,现住济南市槐荫区申请执行人:张丙坤,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太和村人,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颜延海,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太和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张丙燕、张丽燕、张丙坤与颜延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503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颜延海赔偿原告张丙燕、张丽燕、张丙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000元,(支付方式: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86000元,余款86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1870元由被执行人颜延海负担。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000,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口分中心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颜延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实现。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