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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五锋、张继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五锋,张继才,丁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五锋,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才,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原审被告:丁永,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上诉人刘五锋因与被上诉人张继才、原审被告丁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了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但刘五锋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五锋虽在法定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五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苟 珊审判员  申付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温改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