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五锋、张继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五锋,张继才,丁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五锋,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才,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原审被告:丁永,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上诉人刘五锋因与被上诉人张继才、原审被告丁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了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但刘五锋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五锋虽在法定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五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苟 珊审判员 申付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温改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