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先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先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209号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0875209XN。委托代理人杨光贵、谢向平,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先奎,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先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以归还贷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已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瑞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甘雪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