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凤金与泗洪县洪龙客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金,泗洪县洪龙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05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金,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洪龙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03947-2,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泗洪县洪龙客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凤金20751.59元,案件受理费400、鉴定费2420元,由泗洪县洪龙客运有限公司、王凤金共同负担。经申请执行人王凤金申请,2017年4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县洪龙客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泗洪县洪龙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已和我院达成协议(车辆不查封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凤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2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