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高清春、杨文香、吕英春、杨文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高清春,杨文香,吕英春,杨文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初1356号原告: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被告:高清春,男,1971年8月10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杨文香,女,1971年12月29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吕英春,男,1963年1月9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杨文忱,男,1968年12月22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清春、杨文香、吕英春、杨文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清春、杨文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英春、杨文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清春、杨文香给付本金100000元,截止到2017年3月17日利息的9399.88元。2、被告高清春、杨文香不能给付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由原告和被告吕英春、杨文忱平均分担。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销售单、(2)、购货合同书、(3)、欠据、(4)产品合格证。证实被告高清春购买雷沃五行玉米收获机及欠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对此予以采信。2、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12月20日,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证实被告高清春在农行贷款的事实及原告和被告杨文忱、吕英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2)、2015年12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农行放款当天高清春本人到农行签字确认领取贷款。(3)、2017年2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证明一份。证明高清春从农行贷款100000元,一年到期没还。(4)、2017年3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两张业务凭证:①合约名称高清春,还款总额39280.16元。②还款总额70119.72元。证实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农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09399.88元。(5)2017年3月6日,长岭县北正镇三十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高清春、杨文香现下落不明。原告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清春、杨文香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下旬,被告高清春要购买原告公司销售的雷沃谷神五行玉米收获机一台,当时钱不够要在农行贷款。2015年9月21日,被告高清春与妻子杨文香与原告签订一份《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收获机价款274000元,当时交付现金60000元,尚欠214000元,并约定在农行贷款130000元给付车款。合同签订之后,被告高清春当日将车提走,给原告出具一张214000元的欠据。后因高清春只找到吕英春、杨文忱两位保证人,所以只办理了贷款100000元。2015年12月21日,农行给高清春发放贷款100000元,按原告与高清春夫妇的约定,贷款直接打到原告公司账户。贷款期限分三年还清,因高清春、杨文香联系不上,2016年12月21日到第一个还款期时贷款未能偿还,2017年3月17日,原告替被告高清春向农行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109399.88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清春、杨文香给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399.88元,如果被告高清春、杨文香不能给付,剩余部分的欠款及利息,由原告和被告吕英春、杨文忱平均分担。经本庭公告传唤,被告高清春、杨文香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英春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本院询问吕英春时对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高清春在提车和放款时没有通知其本人,且已超过保证期间,故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文忱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本院对其调查询问时,对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同意按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清春、杨文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高清春、杨文香签订的农行贷款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被告高清春、杨文香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欠款及相应利息。根据《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第五条5.5.2的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没有超过保证期间,被告吕英春、杨文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不作应诉及相应举证,属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清春、杨文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岭县前程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欠款本息合计109399.88元。被告吕英春、杨文忱对被告高清春、杨文香不能清偿欠款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被告高清春、杨文香负担。两次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高清春、杨文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贺廷人民陪审员 邹晶莹人民陪审员 崔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