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李刚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73号被执行人张李刚,曾用名张海新,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张李刚为罚金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晋08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