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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李刚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73号被执行人张李刚,曾用名张海新,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张李刚为罚金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晋08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