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秀丽与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丽,李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2872号原告:朱秀丽,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金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朱秀丽与被告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秀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金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李金虎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朱秀丽与李金虎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7日,李金虎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朱秀丽借款6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一个星期。当日便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李金虎6万元,李金虎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李金虎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李金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朱秀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本院审查系书证,内容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7日,李金虎向朱秀丽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朱秀丽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整)”,当日朱秀丽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汇给李金虎6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要求李金虎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朱秀丽持有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能够证明朱秀丽与李金虎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双方借款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效,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朱秀丽可以催告李金虎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现朱秀丽要求李金虎偿还借款6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李金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提供证据材料,应视为自动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秀丽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金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凯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崔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