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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梅亮亮与郑明贤、杭州笨笨熊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亮亮,郑明贤,杭州笨笨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156号原告:梅亮亮,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被告:郑明贤,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笨笨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周宝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原告梅亮亮诉被告郑明贤、杭州笨笨熊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梅亮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亮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亮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梅亮亮负担。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