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梅亮亮与郑明贤、杭州笨笨熊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亮亮,郑明贤,杭州笨笨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156号原告:梅亮亮,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被告:郑明贤,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笨笨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周宝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原告梅亮亮诉被告郑明贤、杭州笨笨熊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梅亮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亮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亮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梅亮亮负担。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