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赵忠华与张光亮、张顺友、李桂芹婚约财产纠纷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忠华,张光亮,张顺友,李桂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辖终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忠华,男,汉族,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光亮,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职工,住四川省宁南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顺友,男,汉族,1955年4月15日出生,村民,住山东省安丘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桂芹,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村民,住山东省安丘市。上诉人赵忠华因与张光亮、张顺友、李桂芹��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7民初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忠华请求1、依法撤销宁南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7民初392号民事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首先,上诉人为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人,现经常居住地也在该县东阿镇新光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被告赵忠华作为收取礼金的主体,经常居住地也是礼金收取地,如果需要返还该礼金,被告即为返还义务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理,也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再次,返还礼金应遵循当地风俗,该不该返还?如何返还?首先考虑的是被告住所地风俗习��,一审法院不清楚上诉人所在地风俗,处理结果难免与当地风俗不符,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案被告赵忠华的住所地是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赵艳的住所地是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但因赵艳为四川省宁南县三峡白鹤滩学校教师,其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宁南县廉租房A区4栋10单元18号,故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作为赵忠华的住所地及四川省宁南县作为赵艳的经常居住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原告张光亮、张顺友、李桂芹选择向宁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宁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赵忠华上诉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桂 林审判员 蔡 义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小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