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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葛印强与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印强,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290号原告:葛印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朱华,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原告葛印强与被告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葛印强诉称,被告赊购原告的钢筋,尚欠181379元,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朱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家庭住址是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华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是清河县,应由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朱华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长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