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车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车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479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凯旋门广场1栋4层3室。法定代表人:陈仁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花园瑞安街269号1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卫东、鄢博丹,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车辙,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李循、石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车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车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3)第2**号,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商住(普提金街·K7地块)3号楼15层5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车辙(反诉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商住(普提金街·K7地块)3号楼15层5号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告(反诉原告)车辙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华大家园(华师教师还建住宅小区)A1栋1单元23层1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车葭蓬,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38.78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