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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行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行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50号罪犯陈行顺,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行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9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64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行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行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行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行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行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