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谈侃、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侃,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谈侃,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三路长丰工业园F1栋A座1-3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火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谈侃与上诉人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谈侃及三思公司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如何确定谈侃的劳动报酬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三思公司提交的订单结算表能显示结算方式及结算过程,但不是结算的唯一凭据。从审理情况看,三思公司扣除业务咨询费的理由并不充分。原审对于费用是否发生、谈侃是否同意扣除等关键事实未予查清即采信结算表数据并作出判决显属不当。此外,谈侃2015年6月的业务销售提成以及三思公司所支付报酬数额对报酬确定有实质影响,原审未注意审查实属不当。鉴于原判事实不清且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琪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