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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敏与余春伟、陈斌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余春伟,陈斌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7351号原告:陈敏,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彩省,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春伟,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陈斌雷,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陈敏与被告余春伟、陈斌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余春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12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陈斌雷对上述款项履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彩省、被告余春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斌雷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24日,被告余春伟向原告陈敏借款50000元,被告陈斌雷作为保证人,对被告余春伟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上述款项,现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余春伟当庭确认借款及尚欠20000元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斌雷为被告余春伟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春伟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敏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12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塘下法庭转付。二、被告陈斌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春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交150元,由被告余春伟、陈斌雷共同负担(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陈敏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预缴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醒:一、执行依据及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选择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拒执入刑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更多司法公开内容,请关注:掌上法庭·民心终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