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能志与姚忠良、王能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志,姚忠良,王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能志,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忠良,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能凤,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能志与被执行人姚忠良、王能凤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能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能志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