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厚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钟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647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上诉人陈厚权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上犹支行)、原审被告钟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7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7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7行“1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补正为“1300000元及支付利息”。审 判 长  蒋桥生代理审判员  张 璐代理审判员  陈珏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