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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响策与蔡文表、李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响策,蔡文表,李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3354号原告:刘响策,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蔡文表,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李莉莉,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刘响策与被告蔡文表、李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文表、李莉莉返还原告刘响策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2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响策、被告李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文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12日,被告蔡文表向原告刘响策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给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按1.5%计算。借款后,被告蔡文表未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返还借款。另查明,被告蔡文表与被告李莉莉于201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文表、李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响策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蔡文表、李莉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乙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