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黄永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黄永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02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49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25025B。负责人:吴达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炜剑,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朝宏,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生,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诉被告黄永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永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永生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撤回对被告黄永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1419.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梁伟宁审 判 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马立鑫书 记 员 毛阿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