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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邵某1、邵某2等与邵某7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1,邵某2,邵某3,邵某4,邵某5,邵某6,邵某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578号原告:邵某1,男,汉族,1947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邵某2,女,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邵某3,女,汉族,1951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邵某4,女,汉族,1953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邵某5,女,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邵某6,女,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邵某7,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1、邵某2、邵某3、邵某4、邵某5、邵某6与被告邵某7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于2017年8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1、邵某2、邵某3、邵某4、邵某5、邵某6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邵某1、邵某2、邵某3、邵某4、邵某5、邵某6负担。审判员  史百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