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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志国申请徐海波、宋利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国,徐海波,宋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105号申请人:张志国,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徐海波,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宋利民,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庆安县。申请人张志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海波所有的黑x**号保时捷小型载客汽车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利民所有的位于庆建社区丘(地)号xxx号,幢号xxx号,房号xxx号84.29号住宅楼予以查封,申请人用张志国所有的位于庆安镇四街幢号xxx号房号x号x单元x楼西屋108.01平方米住宅、张志明所有的位于庆安镇四街幢号xxx号房号x号x单元x楼东屋92.68平方米住宅、张显娟所有的丘地号xxx号,幢号xxx号房号xxx号98.03平方米住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海波所有的黑x**号保时捷小型载客汽车。二、查封被申请人宋利民所有的位于庆建社区丘(地)号xxx号,幢号xxx号,房号xxx号84.29号住宅楼。三、查封张志国所有的位于庆安镇四街幢号xxx号房号x号x单元x楼西屋108.01平方米住宅。四、查封张志明所有的位于庆安镇四街幢号xxx号房号x号x单元x楼东屋92.68平方米住宅。五、查封张显娟所有的丘地号xxx号幢号xxx号房号xxx号98.03平方米住宅。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徐海波、宋利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