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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林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郭现生。被执行人: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安阳市汤阴县,法定代表人李长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8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