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催18号申请人: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委里庄村**号。法定代表人:丁洪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系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邹姣凤审判员 胡立兵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