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催18号申请人: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委里庄村**号。法定代表人:丁洪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系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宏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邹姣凤审判员  胡立兵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