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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晓红与董菊花、王兴刚、西双版纳金玛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红,董菊花,王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红,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彝族,住景洪市。被执行人:董菊花,女,1968年8月出生,傣族,住景洪市。西双版纳金玛特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6872XXX,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法定代表人:董菊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兴刚,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晓红与董菊花、王兴刚、西双版纳金玛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云28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晓红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960000元、执行费12000元。本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董菊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7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廖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