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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飞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飞,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徐飞,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胡仲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飞与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中民一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飞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民一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冶金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