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天群与杜元法、荣成市格林豪泰荣成汽车站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群,杜元法,荣成市格林豪泰荣成汽车站酒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12号原告:郑天群,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杜元法,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荣成市格林豪泰荣成汽车站酒店,住所地荣成市凭海西路*******号。原告郑天群与被告杜元法、荣成市格林豪泰荣成汽车站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郑天群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天群撤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原告郑天群负担。审 判 长 梁 裕人民陪审员 王文辉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