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荣斌与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斌,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330号原告(反诉被告):李荣斌,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5号21室二楼。负责人:戴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李荣斌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荣斌及反诉原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斌、反诉原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及反诉原告各自负担。审 判 长 叶 飞代理审判员 卢春明人民陪审员 焦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