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令花、王俊明与姬五斤、王博、姬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花,王俊明,姬五斤,王博,姬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809号原告:令花。原告:王俊明。被告:姬五斤。被告:王博。被告:姬彩霞。原告令花、王俊明与被告姬五斤、王博、姬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令花、王俊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令花、王俊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