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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令花、王俊明与姬五斤、王博、姬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花,王俊明,姬五斤,王博,姬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809号原告:令花。原告:王俊明。被告:姬五斤。被告:王博。被告:姬彩霞。原告令花、王俊明与被告姬五斤、王博、姬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令花、王俊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令花、王俊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