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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淮安丁成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喻华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丁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喻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丁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七街东侧、砚马路南侧(恒泰机电有限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赵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成龙,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城东干道。被执行人:喻华东,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申请执行人淮安丁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喻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