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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丰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杨俊发、赖军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丰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杨俊发,赖军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87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埼,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发,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赖军凤,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发、赖军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俊发、赖军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杨俊发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杨俊发确认截至2016年1月20日,杨俊发欠原告货款3468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杨俊发一直不还。赖军凤与杨俊发为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赖军凤对杨俊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一、杨俊发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34680元及利息2411.46元(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为2411.46元,此后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赖军凤对杨俊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杨俊发、赖军凤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被告杨俊发、赖军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杨俊发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至2016年1月20日尚拖欠原告货款本金34680元未支付。经原告追讨,被告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支付了6000元,余款现仍未支付。另查明,被告杨俊发与被告赖军凤为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货物后,未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数额应以28680元为准,利息宜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并没有充足证据反映两被告明确约定涉案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亦没有充足证据反映两被告明确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赖军凤应对被告杨俊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杨俊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丰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清偿欠款286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86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赖军凤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杨俊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顺德区丰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64元(佛山市顺德区丰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杨俊发、赖军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莹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