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5080杨洪军与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军,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080号原告杨洪军,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安置小区13号。法定代表人张美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军诉被告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军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军撤回对被告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志伟 百度搜索“”